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1: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