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4: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