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4: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7 條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7 條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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