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3: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62 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62 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
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