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9: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4 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54 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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