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20 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20 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20 條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
其著作物。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印刷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物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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