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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0 04: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 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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