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9: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