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88 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88 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