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2: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7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57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