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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4 0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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