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9: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48 條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48 條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