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22: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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