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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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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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