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