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7: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