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6: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
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
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