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1: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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