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1: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
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
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