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