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24 條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24 條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