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87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87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
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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