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9 17: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