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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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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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