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