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3 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23 條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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