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5: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11 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11 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