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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