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5: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