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7: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91- 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