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4: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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