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7: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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