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4: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