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9: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