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2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