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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8: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
      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
      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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