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2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
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
效力。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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