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1: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再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者,其再任之職務應與所具資格
相當,並依原核定有案之相當俸 (薪) 級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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