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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6
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
    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法
    務部廉政署查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