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
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