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9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