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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五、訊(詢)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
之,並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
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如有對質
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
務官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指派
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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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5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