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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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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