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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
之文件。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