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 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送表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 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