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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43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
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