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二項之查核,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 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 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 陳報查核成效。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 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