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第七條第二項之查核,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 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期陳報查核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