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21 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