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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7 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
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軍事機關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
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