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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85 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
因視為消滅。